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经营者刘红忠,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马玉宽,女,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马玉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马玉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美的”“”“”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商标权人已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内批发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浴霸,浴霸上还标注有“浙江美的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该店铺在商品介绍页面还注明“个人用户购买请直接访问http://zgdjc.taobao.com”,经调查,发现该网址链接为被告马玉宽的淘宝店铺。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浴霸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马玉宽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亦应对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一、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浴霸;
二、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粤佛顺德第15057、15060、15074、15055、15075号公证书及(2013)粤佛顺德第17471号公证书、第1523737号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系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1214790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商标授权书三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原告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商标曾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美的品牌在九十年代就已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4.(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1月16日、2010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5.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于2014年4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6.(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7.(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8.(2014)莱凤城证民字3762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9.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回函一份(淘宝用户注册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二份、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经质辩,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3、4、6、7、8项证据,均为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第2项证据有商标权利人签章,与第1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5项证据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出具,本院予以采信;
第9项证据中的回函有证明单位的盖章,且该证明单位是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网店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与回函相印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系相关行政机关出具,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2147946号“”、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第192155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浴室装置、电暖器等;
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浴室装置、电暖器等;
第152373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换气扇、电暖器等;
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汽灯、排气风扇、电暖器等;
第12147946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浴室装置、浴霸等;
第1214790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浴室装置、浴霸等。
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9月13日,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及第12147946号“”、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以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12月15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
2014年10月,“美的”品牌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2014)莱凤城证民字3762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11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19时49分至20时06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网站上供应商为“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的店铺进行浏览,然后点击该店铺商品介绍页面中的“个人用户购买请直接访问http://zgdjc.taobao.com”链接,进入淘宝网掌柜名为“爱普特照明”的“爱普特灯饰广场”网店,并在该淘宝网店购买浴霸、开关的操作过程。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4年12月5日8时50分,在两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去到莱芜市莱城区香山路的“韵达快递”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1600653407577。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二张,然后打开,里面有带有“浙江美的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两台、“爱普特照明”宣传册两本、“美的电工”开关一个,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六张。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货物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交王守贞保管。
2014年12月7日16时06分至16时08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站上对掌柜名为“爱普特照明”的“爱普特灯饰广场”网店销售的浴霸、开关确认收货的过程。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上述(2014)莱凤城证民字3762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的货物显示:供应商为“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的阿里巴巴网店首页标有“爱普特照明阿里巴巴生活馆”“诚信通第6年”等字样,公司概况介绍及认证信息为:“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本部位于闻名全国商贾云集的灯具名城-邹区中国灯具城(门市地址:光辉灯具市场17栋53号精品馆1楼115),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优质吸顶灯具的厂家,并经营有厨卫灯/各式铝材平板灯及羊皮灯等家具照明产品……常州爱普特灯饰电器厂(原名)现更名为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中国灯具城旗舰店-爱普特灯饰广场愿与您携手共进、共创美好!
全国统一招商服务热线:400-033-9508;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1日,法定代表人:刘红忠,企业类型:个体经营,经营范围:灯具及灯具配件制造、加工、销售、组装,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戴庄村委前,经营模式: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刘红忠移动电话136××××7985”;
该网店上展示的多个浴霸(多功能取暖器)的商品标题(名称)中包含“浙江美的”字样,产品详情中有“品牌:浙江美的”“个人用户购买请直接访问http://zgdjc.taobao.com”“美的浴霸”“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等字样。
涉案货物卖家为“爱普特照明”(淘宝网店:爱普特灯饰广场),真实姓名是“马玉宽”;
“爱普特灯饰广场”淘宝网店上名为“浙江美的四灯壁挂式浴室取暖器浴霸多功能取暖灯促销分区包邮”的产品所展示的宝贝详情中有“品牌:浙江美的”“品名:浙江美的壁挂式四灯浴霸取暖器”“功能:灯暖+照明”等字样,名为“超暖浴霸浙江美的精品二合一系列浴霸壁挂式两灯+风暖强劲”的产品所展示的宝贝详情中有“[产品名称]浙江美的多功能取暖器”“[产品特点]灯暖+风暖”等字样;
公证处封存的标注“爱普特照明-2快递单”字样的公证袋内有韵达快递详情单一份(单号:1600653407577)、浴霸一台(内附多功能取暖器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上无生产者信息)、开关一个、“爱普特照明”宣传册两份,公证处封存的标注“爱普特照明-1”字样的公证袋内有浴霸一台(内附多功能取暖器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上无生产者信息)。
其中,两台浴霸的外包装箱顶部及正面的左上角均标有“micdre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白色字体、外加蓝色方框),外包装箱顶部左下角均标有“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较大字体)及“制造商: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工业园区”字样(较小字体)及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外包装箱正面下方均标有“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两台浴霸产品面板上均标有“micdre”标识;
两份“爱普特照明”宣传册底页均标有“江苏常州爱普特照明地址:江苏常州邹区光辉灯具城”“全国统一招商服务热线:400-033-9508”“手机136××××7985”“银行卡号:62×××15刘红忠”及邮箱、qq等信息。
原告代理人王守贞2014年12月5日签收货物的单号1600653407577与其在2014年11月29日从淘宝网站上的“爱普特灯饰广场”网店购买的浴霸、开关确认收货的单号相同,物流显示的发货信息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中国灯具城工业园区戴庄,刘红忠,136××××7985”。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信息披露回函显示,淘宝网的会员“爱普特照明”姓名为“马玉宽”。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指控两台浴霸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icdre”标识,与原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与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霸为相同商品,与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汽灯、电暖器为类似商品),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供应商为“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的阿里巴巴网店在其商品名称上使用“浙江美的”字样及在商品介绍图片中使用“美的浴霸”字样,与原告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与第1214794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霸为相同商品,与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灯、电暖器为类似商品),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控侵权产品及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的阿里巴巴网店上使用“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与原告企业名称近似,构成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称其主张两被告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依据是两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数额是根据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在其阿里巴巴网店自称为生产厂家,且从其提供的链接及宣传册看是从事批发)、销售范围及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等因素请求法院酌定。
另查,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为个体户,经营者刘红忠,其工商登记信息(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手机)与其阿里巴巴网店上的认证信息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问题如下:一、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浴霸(多功能取暖器)是一款兼具照明、取暖功能的产品,与原告第12147946号“”、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浴霸属于相同商品,与原告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灯、电暖器以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电暖器属于类似商品。
庭审中,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面板上标有“micdre”标识,其中“m”为艺术化字体,与原告“”注册商标中艺术化的“m”字体相同,两者均有“m”“i”“d”“e”字母,仅一个字母不同,两者整体相似,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高的因素,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被控侵权产品面板上使用的“micdre”标识与原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有“micdre”标识,与“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组合使用,并将两者用蓝色方框标注(蓝底白字),如前所述,当中的“micdre”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中具备识别作用的“美的”二字亦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结合原告“”“⺡”“⺢”等注册商标知名度高的因素,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micdre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组合字样(白色字体、外加蓝色方框)与原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及第12147946、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均构成商标近似。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为侵害原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12147946、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被告马玉宽在其经营的“爱普特灯饰广场”淘宝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与被告马玉宽存在共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样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在其阿里巴巴网店有展示销售商品名称包含“浙江美的”字样的浴霸(多功能取暖器)产品,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也是通过该阿里巴巴网店商品介绍页面上的“个人用户购买请直接访问http://zgdjc.taobao.com”链接进入被告马玉宽经营的“爱普特灯饰广场”淘宝网店购买的;
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的物流信息显示发货人为刘红忠,发货地址、手机号码分别与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的工商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致;
最后,与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一起附送的“爱普特照明”宣传册上标注的地址、服务热线、手机号码均与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阿里巴巴网店上公司概况介绍及认证信息中的门市地址、服务热线、手机号码一致,宣传册上更标有刘红忠银行卡卡号。
综上,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马玉宽共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原告指控两被告存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灯具,其在阿里巴巴网店上亦自称生产厂家,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制造商并非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本案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明知销售的浴霸产品并非原告产品,仍在其阿里巴巴网店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浙江美的”字样以及在商品介绍照片中使用“美的浴霸”字样,与原告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在其阿里巴巴网店浴霸产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浙江美的”字样,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商品介绍照片中使用的“美的浴霸”标识,是突出作为商标使用,其中“浴霸”是产品名称,不具备识别作用,“美的”是该标识中具备识别作用的部分,与原告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商标相同,故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使用“美的浴霸”标识亦侵犯了原告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原告认为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在阿里巴巴网店上使用“浙江美的”“美的浴霸”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因该两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相同,而前者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原告还指控被控侵权产品及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的阿里巴巴网店上使用“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与原告企业名称近似,构成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关联企业在第11类商品(其中包括灯、浴室装置、电暖器、浴霸等)上注册并使用多个“美的”“⺫”“⺬”商标,其中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于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的“⺭”商标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因此,原告的“美的”既为字号又为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作为专门经营浴霸及其他灯具产品的经营者,其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原告“美的”字号及商标理应知晓,但仍销售标有“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及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上使用“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故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两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
因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马玉宽存在共同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浴霸产品的行为,同时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存在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上使用“浙江美的”“美的浴霸”“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及销售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浴霸产品的侵权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的规定,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马玉宽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浴霸并赔偿损失,以及主张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如前所述,因原告关于两被告生产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浴霸产品的主张,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停止生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浴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两被告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两被告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根据两被告是通过互联网专业销售浴霸产品,侵权区域较广,考虑两被告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马玉宽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马玉宽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12147946、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浴霸;
二、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立即停止使用“浙江美的”“美的浴霸”“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等字样;
三、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马玉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8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1500元,合共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进区邹区爱欧弋迪照明电器厂、马玉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