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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介仁与饶平县沃尔凯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饶平县金岛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民终188号
案件名称欧介仁与饶平县沃尔凯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饶平县金岛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介仁,饶平县沃尔凯整体家居有限公司,饶平县金岛门业有限公司,毛瑞霞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介仁,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平县沃尔凯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联饶镇高东村鼎仔山。

法定代表人:郑仕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平县金岛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联饶镇省道1934线四公司北侧(1)。

法定代表人:郑坤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毛瑞霞,女,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河南省长垣县恒昊玻璃店经营者。

经营地址: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亿隆中央花园**号。

委托代理人:王小将,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饶平县沃尔凯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凯公司)、欧介仁与被上诉人饶平县金岛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岛公司)、原审被告毛瑞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欧介仁于2015年1月2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尔凯公司、金岛公司、毛瑞霞: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欧介仁专利号为ZL20122019××××.4“一种三层式玻璃装饰主体”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2、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欧介仁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3100元,共计3131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郑知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欧介仁、沃尔凯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欧介仁的委托代理人高春利、张娟娟,沃尔凯公司和金岛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文华,毛瑞霞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欧介仁就“一种三层式玻璃装饰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12年12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220190666.4。

2012年10月22日,欧介仁一次缴纳专利年费270元(三年)。

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三层式玻璃装饰主体,包括由粘合剂粘固在一起的中间玻璃装饰层和其两侧外封玻璃层,中间玻璃装饰层由金属的型材框架和嵌装于其中的玻璃片构成,型材框架由两根纵边型材条、两根横边型材条和中间型材条连接构成,其特征是:所述两根纵边型材条或者两根横边型材条采用A型材、形状为前部有一长度方向的嵌槽其后部中间有一长度方向的孔口,其他型材条采用B型材、形状为前后部各有一长度方向的嵌槽其中间有一可与螺钉配合的长度方向的开口孔,A型材与B型材的连接是由螺钉从A型材后侧穿过A型材后、由长度方向旋进B型材的开口孔,B型材与B型材的连接是螺钉从一B型材的一侧嵌槽和其开口孔的开口缝穿过该B型材后、由长度方向旋进另一B型材的开口孔。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层式玻璃装饰主体,其特征是所述玻璃片是由其边缘嵌装在所述A型材或B型材的嵌槽上。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三层式玻璃装饰主体,其特征是所述A型材与B型材的连接部位或B型材与B型材的连接部位填充或涂抹有胶粘剂。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层式玻璃装饰主体,其特征是所述玻璃片与A型材或B型材的嵌装部位填充或涂抹有胶粘剂。

2014年11月4日,欧介仁委托钟光全到河南省长垣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公证处人员赵华峰、刘梦随同钟光全、张磊来到长垣县亿隆中央花园58号商铺,在“新豪轩门业”店铺内,钟光全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移门两套,并当场取得收据及名片各一张。

随后货物被送至钟光全居住的位于长垣县桂陵大道南段西侧、长垣县客运总站对面的路路通宾馆院内,公证员对购买实物进行拍照。

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长证民字第45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毛瑞霞销售的移门技术特征为:也是一种三层式玻璃装饰体,由粘合剂粘固在一起的中间玻璃装饰层和其两侧外封玻璃层组成,中间玻璃装饰层由金属的型材框架和嵌装于其中的玻璃片构成,型材框架由两根纵边型材条、两根横边型材条和中间型材条连接构成,上面所述两根纵边型材条采用形状为前部有一长度方向的嵌槽其后部中间有一长度方向的孔口的型材条;

两根横边型材条和中间型材条采用形状为前后部各有一长度方向的嵌槽、其中间有一可与螺钉配合的长度方向的开口孔的型材条。

纵边型材条与中间型材条的连接是由螺钉从纵边型材条后侧穿过纵边型材条后、由长度方向旋进中间型材条的开口孔;

横边型材条与中间型材条的连接是螺钉从横边型材条的一侧嵌槽、开口缝背部和开口孔穿过该横边型材条后、由长度方向旋进中间��材条的开口孔;

中间型材条之间的连接分为两种情况,即“十”字连接和“T”字连接。

“十”字连接方法为用销钉垂直穿透一个中间型材条的开口孔,且销钉均超出该中间型材条的两侧嵌槽外,超出的销钉两端分别长度方向插入另外两个中间型材条的开口孔;

“T”字连接方法又分为两种,一种与横边型材条与中间型材条的连接方法相同,另一种连接为螺钉从一个中间型材条的嵌槽和其开口孔的开口缝穿过该中间型材条后、由长度方向旋进另一中间型材条的开口孔。

整个三层式玻璃装饰体的外封层玻璃片和中间装饰层的玻璃片的边缘嵌装在上述横边型材条和纵边型材条的嵌槽内。

在横边型材条和中间型材条、纵边型材条和中间型材条以及中间型材条之间的连接部位填充、涂抹有胶粘剂。

三层式玻璃装饰体的外封层玻璃片和中间装饰层的玻璃片在与横边型材条、纵边���材条和中间型材条的嵌装部位填充、涂抹有胶粘剂。

经当庭比对,欧介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欧介仁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相同,已落入欧介仁专利保护范围;

金岛公司、沃尔凯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间型材条的连接有两种方式,“十”字连接是用销钉连接,而“T”字连接是用螺钉连接,与欧介仁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不同,其余技术特征与欧介仁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

2015年5月13日,欧介仁申请长垣县知识产权局对长垣县沃尔凯室内门经营部销售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沃尔凯”门窗行为进行调查,登记保存了“沃尔凯”门窗、宣传册等物品。

2015年5月25日,欧介仁申请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义乌市华灿装饰材料商行销售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沃尔凯”门窗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封标注有“沃尔凯”门窗六扇��庭审中,金岛公司、沃尔凯公司认为行政机关扣押的“沃尔凯”门窗并非侵权产品。

毛瑞霞销售的移门上粘贴的防伪标签标注“沃尔凯”及“广东铝门十大名牌”字样,经当庭拨打其防伪查询电话,语音提示生产销售者为饶平县沃尔凯门业有限公司,沃尔凯公司当庭承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的,但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答生产厂家。

金岛公司也不承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但认可“沃尔凯”商标是其许可沃尔凯公司使用的。

该移门外包装上印有“广东沃尔凯门业有限公司”,经询问,该企业名称系沃尔凯公司不规范使用。

另查明:1、长垣县恒昊玻璃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2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2年4月6日,毛瑞霞系业主。

2、金岛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铝合金门窗、五金配件、卫浴洁具。

3、饶平县沃尔凯门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7月5日,于2014年8月21日名称变更为“饶平县沃尔凯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金属门窗等。

4、金岛公司享有第12729837号“沃尔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第20类上核定使用商品家具门等,申请日期2013年6月8日,有效期201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

还享有第12382128号“沃尔凯”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日期2013年4月7日,有效期201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

5、欧介仁为此次维权支付律师费1万元,为了购买侵权产品支付8480元,该笔费用欧介仁用于法院审理的三个案件中。

原审法院认为:欧介仁享有ZL20122019××××.4号“一种三层式玻璃装饰主体”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除了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外,还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则不论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或者与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能够产生何种功能、效果,均应当认定相同侵权成立,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印有沃尔凯公司名称,通过拨打防伪电话,语言提示也说明被控侵权产品是沃尔凯公司生产、销售的,因此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沃尔凯公司生产、销售的,欧介仁请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欧介仁请求金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金岛公司的“沃尔凯”注册商标,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2号答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原审法院认为,认定体现在产品上的商标所有人是否为产品制造者,还应当审查该商标所有人是否在产品上表示其为制造者。

本案中,金岛公司并未在���控侵权产品上表示其为制造者,防伪电话语言提示也没有显示其为制造者,因此不能认定金岛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欧介仁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欧介仁主张金岛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毛瑞霞不明知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且存在合法来源,因此欧介仁请求毛瑞霞停止侵权的理由成立,但请求其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现有技术抗辩,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中规定的现有技术。

现金岛公司、沃尔凯公司援引两项独立的技术方案,欲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利用该两项技术方案组合得到的,该抗辩意见不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欧介仁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者沃尔凯公司、毛瑞霞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专利价值及贡献率、合理维权费用支出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沃尔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欧介仁ZL20122019××××.4号“一种三层式玻璃装饰主体”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毛瑞霞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欧介仁ZL20122019××××.4号“一种三层式玻璃装饰主体”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沃尔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介仁经济损失10万元;

四、驳回欧介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沃尔凯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件受理费5997元,由欧介仁负担997元,沃尔凯公司负担5000元。

欧介仁上诉称:一、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印有“沃尔凯”及“WELLCAN”商标,这两个商标的持有人为金岛公司,再结合其经营范围,应当认定金岛公司与沃尔凯公司为共同侵权人。

金岛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从沃尔凯公司官网宣传看,其经营规模较大,给欧介仁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请求改判沃尔凯公司和金岛公司共同赔偿欧介仁30万元经济损失及13093元维权费用。

金岛公司、沃尔凯公司针对欧介仁的上诉辩称:一、在原审中,金岛公司已承认将商标授权沃尔凯公司使用。

另外,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也标注有生产厂家,因此金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沃尔凯公司接到原审法院的传票后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没有给欧介仁造成过高损失。

沃尔凯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T”字连接方法分为两种,事实上是中间型材条之间的“T”字连接只有一种连接方法,为螺钉从一个中间型材条的嵌槽和其开口孔的开口缝背部穿过该中间型材条后、由长度方向旋进另一中间型材条的开口孔。

“T”字连接并不存在另一种连接方法。

二、原审法院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是错误的。

专利保护的是“B型材与B型材的连接是螺钉从一B型材的一侧嵌槽和其开口孔的开口缝穿过该B型材后、由长度方向旋进另一B型材的开口孔”。

而被控侵权产品B型材与B型材的连接并不符合这一特征。

三、原审判决1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驳回欧介仁的全部诉求。

欧介仁针对沃尔凯公司的上诉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相同侵权,原审认定侵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毛瑞霞未陈��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被控侵权产品中间型材条的连接是否落入欧介仁专利保护范围内;

2、金岛公司是否应和沃尔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3、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中间型材条的连接是否落入欧介仁专利保护范围内的问题。

型材因所处移门的位置不同及结构不同分为A型材和B型材,位于纵边和横边位置的型材条均称为A型材,位于产品中间位置的即为B型材。

原审判决认定的两种“T”字连接,只是对不同型材进行“T”字连接的描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间型材条即B型材的“T”字连接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原审判决描述的第一种即A型材与B型材的连接方式与��方争议并无关联,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判断。

欧介仁的专利对B型材之间的连接技术特征描述是“B型材与B型材的连接是螺钉从一B型材的一侧嵌槽和其开口孔的开口缝穿过该B型材后、由长度方向旋进另一B型材的开口孔”,这一技术特征的描述并未要求螺钉是从开口孔的哪一方穿过,因此,无论是从开口孔的背部或是开口孔的开口缝一侧穿过,只要螺钉穿过开口孔的位置,其技术特征即落入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涉案专利说明书所附图6可明确看出,螺钉系从开口孔的背部穿过开口孔的位置而进入另一B型材的开口孔,与沃尔凯公司诉称其被控侵权产品的B型材“T”字连接方法完全一致。

沃尔凯��司上诉称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金岛公司是否应当与沃尔凯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中曾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但是,该批复所要解决的是在标识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标识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该标识的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问题,而本案并非质量问题,故该批复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

在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移门的外包装上印有金岛公司所���有的“沃尔凯”、“WELLCAN”两个商标,但是金岛公司、沃尔凯公司均认可系金岛公司授权沃尔凯公司使用,而被控移门外包装及其防伪查询电话语音提示均清晰指明其生产销售者为沃尔凯公司,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岛公司亦是被控侵权移门的生产商。

欧介仁关于金岛公司应当与沃尔凯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欧介仁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或沃尔凯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有权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原审判决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已经考虑到沃尔凯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维权费用等各项因素,酌定1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欧介仁及沃尔凯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欧介仁负担4300元,由饶平县沃尔凯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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