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40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井中兴南路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万佳粮油店,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李志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万佳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