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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瓷星陶瓷洁具厂、上海齐志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瓷星陶瓷洁具厂、上海齐志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瓷星陶瓷洁具厂,上海齐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04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区古巷镇瓷星陶瓷洁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卓华。

委托代理人李映彬,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炜钿,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骆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潜海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瓷星陶瓷洁具厂、上海齐志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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