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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湖北武汉滨湖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民终63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湖北武汉滨湖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武汉滨湖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路易威登马利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武汉滨湖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天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云,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天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该公司全球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武汉滨湖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湖北武汉滨湖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武汉滨湖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武汉滨湖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撤回上诉。

(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8.5元,由上诉人湖北武汉滨湖大厦酒店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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