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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聂明双、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侵害商标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民辖终52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聂明双、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侵害商标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聂明双,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明双,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

负责人:张显丽。

上诉人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明双、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侵害商标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系经上诉人授权使用面掌柜标识,并无侵权行业,也不存在侵权地问题,聂明双的诉讼行为针对的是上诉人而非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

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本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聂明双是针对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侵犯其“面掌柜”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提起的诉讼,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的住所地在辽宁省沈阳市,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依法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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