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明双,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
负责人:张显丽。
上诉人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明双、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侵害商标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系经上诉人授权使用面掌柜标识,并无侵权行业,也不存在侵权地问题,聂明双的诉讼行为针对的是上诉人而非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
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本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聂明双是针对镇江面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侵犯其“面掌柜”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提起的诉讼,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面掌柜面馆的住所地在辽宁省沈阳市,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依法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