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6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授权代表人:MarkP.Peterson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白菊路6号。
法定代表人:柳永坦委托代理人:王立国,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系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与被告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负担;
余款3275元退还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RhinoSoftware,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