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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华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华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576号
案件名称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华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华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华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5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路4388号A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何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精华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大和社区大和工业区33号一楼101、2-4楼。

法定代表人:廖水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吉峰,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华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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