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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宗培亮与被告包爱军、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246号
案件名称原告宗培亮与被告包爱军、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宗培亮,包爱军,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宗培亮,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爱军。

被告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包爱军。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培亮与被告包爱军、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培亮于2016年6月6日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宗培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培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宗培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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