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宗培亮,男,汉族,1979年9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爱军。
被告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包爱军。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培亮与被告包爱军、丹阳市君子兰塑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培亮于2016年6月6日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宗培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培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宗培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