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545号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S.A.)。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天生,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富豫,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渝北区。
故,本案应当由对发生在渝北区辖区内知识产权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辖区内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渝北区,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下,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