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154号原告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北里56号院西钓鱼台庄园3号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英华,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雅玉,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2元,减半收取15426元,由原告北京永信融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