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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成都泽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牛区祥瑞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679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成都泽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牛区祥瑞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成都泽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牛区祥瑞轴承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7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泽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良。

被告金牛区祥瑞轴承经销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钢材机电城C区**座*****号。

经营者宁秀亭。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起诉被告成都泽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牛区祥瑞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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