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7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泽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良。
被告金牛区祥瑞轴承经销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钢材机电城C区**座*****号。
经营者宁秀亭。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起诉被告成都泽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牛区祥瑞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