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昌法,男,系武胜县沿口新世纪购物广场经营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葛昌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