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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葛昌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6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葛昌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葛昌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昌法,男,系武胜县沿口新世纪购物广场经营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葛昌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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