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15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东拉西扯火锅冒菜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屏路一巷******。
经营者:覃平,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东拉西扯火锅冒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2021年1月12日,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