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95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龙山艳斌食品超市。
经营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田央路**号(大润发购物中心)。
经营者:谢法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龙山艳斌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