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95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山,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凤,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都盐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栖贤乡盐井沟。
法定代表人王松。
被告四川滤时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栖贤乡盐井村*组*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戴运宽。
被告戴运宽,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都盐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滤时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戴运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前,于2016年6月28日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成都盐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滤时老窖酒业有限公司、戴运宽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