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迪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80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敬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男,1957年9月9日出生,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建光,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受理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诉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简称仟美服装公司)、张建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奥飞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