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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敏与西安秦泰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919号
案件名称李伟敏与西安秦泰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伟敏,西安秦泰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919号原告李伟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秦泰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8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斌,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与被告西安秦泰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敏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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