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赵金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324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赵金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赵金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2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金山,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