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958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亮亮,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田汝银,总经理。
被告枣庄尚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徐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尚正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