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786号原告VOLFONI研发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让-雅克·卢梭街29号。
授权代表人法比恩·加托尔特(FabienGattault),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10层1007室,组织机构代码56853037-0。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巍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VOLFONI研发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主要理由是原告事先明知双方技术差别较大,不可能构成侵权,仍然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广为宣传,滥用知识产权,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被告提出的反诉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并提出反驳不侵权,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