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613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孤山苏杭好又多超市加盟店。
经营者冯建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孤山苏杭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