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00431号之一原告应春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家家好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友谊。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春林与被告温州家家好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春林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春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春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应春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