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1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组织机构代码:60720072—X。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向粮百货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铁路新村。
法定代表人:谌细林。
第三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云龙文体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南昌市洪城大市场B区21栋9-10号。
经营者:王涛。
本院在���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向粮百货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云龙文体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