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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红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82民初2601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红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朱红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60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红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红兵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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