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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嘉乐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302民初3922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嘉乐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嘉乐福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392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系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嘉乐福百货商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经营者马伟新。

委托代理人周富延,系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嘉乐福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嘉乐福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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