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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诉苑广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5民初5835号
案件名称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诉苑广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苑广生,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5835号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352号现代印象广场2幢1单元2507室。

法定代表人蔡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中,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广生。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乙108号2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

被告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A座2层201。

法定代表人吴欣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雪梅。

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简称巴零公司)诉被告苑广生、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五八公司)、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团博百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巴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中、五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苑广生、团博百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零公司诉称:我公司拥有第6859830号商标、第11515538号商标以及第1151554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公司始终坚持创新并不断提高服务品质,使得上述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苑广生与我公司同样经营摄影业务,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交易平台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志进行宣传和销售,使相关公众对相关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苑广生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上述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交易平台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判令五八公司、团博百众公司分别对苑广生在www.58.com、www.tuan800.com上发布的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并禁止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商品信息;

判令苑广生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1.99万元。

五八公司辩称:同意巴零公司关于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关信息我公司已经删除。

苑广生、团博百众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巴零公司经核准注册了以下商标:1、第685983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影放映、电影制作、健身俱乐部、教育、摄影、书籍出版、提供娱乐场所、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组织表演(演出)的服务项目上。

2、第1151553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

3、第11515546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上述第2、3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影放映、摄影、提供娱乐场所、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微缩摄影的服务上。

巴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使用上述商标;

并通过电视节目、相关视频、报刊报道等渠道宣传上述商标。

苑广生作为经营者登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其在临沂80印象婚纱摄影的微信公众号中单独、突出使用了与形状相同的图案、“80印象”标志,及与“80印象”的组合标志。

在www.ly80yx.com网站上亦有上述组合标志及“80印象”字样;

在五八公司的www.58.com、团博百众公司的www.tuan800.com、爱帮网上的摄影服务信息中,有“80印象”、“80印象馆”字样;

在来优团购生活网上的摄影服务信息中有“临沂80印象馆”字样;

在其他网络交易平台上有“临沂80印象”、“临沂80印象馆”字样。

但上述网页中仅www.tuan800.com、爱帮网、来优团购生活网中相关信息的商户地址与苑广生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地址一致,其他网页上的使用行为均未明确指向苑广生。

巴零公司对上述微信及网页进行了公证,支出公证费49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巴零公司认可在www.58.com、tuan800.com网站中的涉案信息已经删除。

再查,巴零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相关节目、视频、报刊、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巴零公司依法享有第6859830号、第11515538号“80印象馆”商标、第1151554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苑广生在宣传摄影服务的微信公众号中单独、突出使用了与形状相同的图案、“80印象”标志,及与“80印象”的组合标志;

在tuan800.com、爱帮网的相关页面中使用了“80印象”或“80印象馆”标志;

在来优团购生活网的相关页面中使用了“临沂80印象馆”标志;

起到了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经营的摄影服务与巴零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使用的图案标志与第11515546号商标的形状相同,“80印象”、“80印象馆”、“临沂80印象馆”标志与第6859830号、第11515538号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且上述使用未经巴零公司许可,故苑广生侵犯了巴零公司对涉案三个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即在微信公众号及上述平台停止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苑广生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以及巴零公司的具体损失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巴零公司涉案三个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对经营状况的贡献、苑广生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巴零公司主张的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本院将根据其合理性、必要性予以确定。

因五八公司、团博百众公司网页的摄影服务信息中,未经巴零公司许可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于巴零公司主张五八公司、团博百众公司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并禁止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商品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苑广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微信公众号、相关网络交易平台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二、被告苑广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三、被告苑广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六千九百元;

四、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www.58.com上发布的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并禁止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商品信息;

五、被告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www.tuan800.com上发布的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并禁止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商品信息;

六、驳回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5元,由原告杭州巴零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598.5元(已交纳),由被告苑广生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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