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融汇世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5民初2316号
案件名称融汇世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融汇世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316号原告融汇世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周庄路111号8A462。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经理。

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21层2102,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29号、31号玻璃大厦四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官雨薇。

原告融汇世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融汇世金公司)与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标盛世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融汇世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中标盛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汇世金公司起诉称:2014年11月20日,我公司与中标盛世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我公司委托中标盛世公司办理“融汇世金+LOGO”商标注册的全类保护事宜。

我公司于当日将服务费32700元支付给中标盛世公司,并将完整文件交付给中标盛世公司。

但是,自签订协议至今,中标盛世公司从未向我公司反馈过委托业务进展情况。

我公司经查询得知中标盛世公司从未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过商标申请文件,中标盛世公司签订协议后根本没有履行相关协议义务。

为此,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协议书》,中标盛世公司返还我公司服务费327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

中标盛世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融汇世金公司(甲方)与中标盛世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就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事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办理下列事务的代理人。

代理项目:权益保护;

商标名称:融汇世金+LOGO;

注册类别:全类;

费用:32700元。

双方义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办理委托业务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材料完整、真实、合法;

乙方在双方签订协议并收到甲方完整文件和应付费用后,及时将商标申请文件制作完毕,并递交到商标局;

在甲方委托乙方的事务范围内,乙方需对商标局下发的各类文件及时处理,尽力维护甲方权益;

乙方须认真履行委托事项,接受甲方监督;

认真解答甲方咨询,在不影响代理工作情况下及时向甲方反馈委托业务进展情况;

在甲方足额付款并且提供材料正确、完整的情况下,乙方保证领取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委托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不予受理,乙方退还所有费用;

商标注册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做出准予注册与否的结论之日止。

《协议书》尾部有融汇世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利军签字,并加盖中标盛世公司合同专用章。

签约当日,融汇世金公司向中标盛世公司支付商标服务费32700元,中标盛世公司开具了发票。

融汇世金公司名下注册有第14378750号“融汇世金”文字商标和第14378737号图形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庭审时,融汇世金公司述称《协议书》中约定的委托中标盛世公司办理全类注册的商标即为上述“融汇世金”文字和图形。

并称,其已向中标盛世公司提供所需材料,但至今尚未收到中标盛世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经催促后中标盛世公司曾向其口头承诺退款,但一直拖延未予办理,后失去联系。

中标盛世公司未就其履行办理涉案商标注册义务情况进行举证。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融汇世金公司名下除上述第14378750号、第14378737号注册商标外,无其他注册商标或申请注册记录。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发票、商标注册证、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融汇世金公司与中标盛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约定“在甲方足额付款并且提供材料正确、完整的情况下,乙方保证领取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现融汇世金公司已足额付款。

尽管《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办理时限,但根据《协议书》相关约定,中标盛世公司有义务“在双方签订协议并收到甲方完整文件和应付费用后,及时将商标申请文件制作完毕,并递交到商标局”。

然而签约至今时隔一年有余,中标盛世公司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办理了商标注册代理事项并向融汇世金公司提供“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造成融汇世金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融汇世金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合同、要求中标盛世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

融汇世金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标盛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融汇世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签订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协议书》;

二、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融汇世金(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三万二千七百元,并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由被告中标盛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