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10-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施宣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奚邦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迈世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施宣明。
上诉人台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台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鼎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鼎星公司)、迈世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迈世亚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十五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5-1、1312—13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十五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十五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且台均公司其营业执照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十五案有管辖权。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台均公司对本十五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台均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十五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十五案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确定管辖权。
台均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十五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管辖。
华鼎星公司、迈世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十五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本十五案中,迈世亚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十五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华鼎星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十五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因此,台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台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一六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有关内容: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