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泉临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191民初1604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泉临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泉临酒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604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

委托代理人:周怡晴,系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瑶海区泉临酒水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经营者:杨小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泉临酒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