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金阳好客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黔01民初字第401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金阳好客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阳好客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字第401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金阳好客烟酒店,经营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团商业******,业主冯夏富。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诉被告贵阳金阳好客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习酒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习酒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