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291号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批发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纪xx,男,x年x月x日生,x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