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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林与马洪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黑01民初251号
案件名称张永林与马洪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永林;马洪飞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251号原告张永林,男,1961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王兴杨,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洪飞,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林与被告马洪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林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林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永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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