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创丽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岭贝西自编1号B栋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露青。
委托代理人:毛楚龙,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爱丽,营业所在地韩国首尔特别市中区清溪川路100(水标洞,SignatureTower西馆4层)。
法定代表人:权金珠。
委托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凯,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吉莉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第四社夏岗头自编7号。
法定代表人:文洛夫。
委托代理人:黄玄斐,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创丽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爱丽、原审被告广州市吉莉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莉安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1月27日,株式会社爱丽以吉莉安公司、创丽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株式会社爱丽与吉莉安公司于2007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签订连续性《代理协议》,由吉莉安公司在中国代理销售株式会社爱丽的“ETUDE/爱丽(韩国爱丽)”化妆品。
双方的代理关系在2014年12月31日结束。
在此期间,吉莉安公司注册了www.etude.net.cn域名用来宣传株式会社爱丽和吉莉安公司自身。
吉莉安公司在代理协议终止后,仍然在其销售渠道上的各个化妆品柜台使用“ETUDE”商标作为柜台招牌和装潢,并继续使用维持注册和使用www.etude.net.cn域名。
该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株式会社爱丽商标完全一致,属于域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株式会社爱丽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吉莉安公司、创丽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爱丽“ETUDE”注册商标专用权;
2、由株式会社爱丽注册使用www.etude.net.cn域名;
3、吉莉安公司、创丽公司承担因其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包括为制止吉莉安公司、创丽公司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和合理费用150000元人民币;
4、吉莉安公司、创丽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吉莉安公司、创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创丽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本案一审原告是境外当事人,且案件情节涉及商标、专利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专属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本案中,吉莉安公司、创丽公司住所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株式会社爱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创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创丽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株式会社爱丽以创丽公司、吉莉安公司销售假冒株式会社爱丽“STIHL”商标的商品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338号《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因此,在广州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驰名商标认定这六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外,其他著作权、商标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广州市的基层法院管辖,且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故本案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创丽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意见:“同意指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一审被告吉莉安公司、创丽公司住所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被告创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创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创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