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579号原告乔辉。
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林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书杰、陈诗月,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辉因与被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乔辉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辉撤回对被告青岛世贸海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乔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