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410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丰鸿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七圣中街12号院4号楼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泰丰鸿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