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662号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权,广州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州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欧克灯饰商行,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4B区3-391号。
经营者:马林。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欧克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