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终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色市右江区建成铝材经营部,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凯美商业广场9栋16号。
经营者黎先然,男,汉族1993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黄保成,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亭洪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冠,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浩,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色市右江区建成铝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成铝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南铝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成渝、覃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进行证据交换,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建成铝材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黄保成、被上诉人南南铝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冠、刘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批准,延长了一个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被上诉人南南铝业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建成铝材经营部存在的侵权事实,即在其店面招牌上、在其生产、销售产品上使用“平新平铝南南”商标时,将“南南”二字突出使用的行为,一审判决未能查清上述三种被控侵权事实是否都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