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511号 原告:李民合,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芳,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爱瓦家具经营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金属城E147号。
经营者:刘嫒。
原告李民合与被告武侯区爱瓦家具经营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民合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民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爱瓦家具经营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民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民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