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08号之一原告雷正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攀,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芝英镇金之翼运动器材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七村南市。
经营者曹海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红珊,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亚东,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永康市芝英镇金之翼运动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