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168号原告刘献恩。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恩。
委托代理人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恩诉被告李建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恩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恩撤回对被告李建恩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献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