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14号原告:沈文蛟,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安艳宾,广东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卡欧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洪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蛟被告青岛西卡欧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青岛西卡欧家具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文蛟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书发出之日起,冻结被告青岛西卡欧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华胜审 判 员 刘 宏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法官助理 唐美玲书 记 员 陈永妹附件:风险告知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