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50号原告李伟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怡乐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南段1号东尚3期16幢1单元1层10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远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兰钧。
原告李伟敏与被告西安怡乐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远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伟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李伟敏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