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55号之一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刘伯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幸福,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375992.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