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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默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407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默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霍默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407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路423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文灿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超鹏,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霍默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31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默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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