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407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路423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文灿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超鹏,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霍默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31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默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