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73号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小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惠长太,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一被告青岛家家乐农超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保生。
委托代理人曲德龙,系该公司法务。
第二被告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
法定代表人杨刚军。
委托代理人曲德龙,系该公司法务。
第三被告杨刚军。
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家家乐农超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杨刚军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青岛家家乐农超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杨刚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