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18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
被告:李宽定。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宽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7月30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