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814,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文化,农民,住潮州市潮安区。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洽文,广东道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冯洽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未经“ARROW”(即“箭牌”)注册商标所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及“JOMOO九牧”注册商标所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从同案人苏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工厂购进无标识的沐浴花洒、水龙头,在苏某某经营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工场内,使用激光打标机打上“ARROW”、“JOMOO”商标标识,制作假冒的注册商标沐浴花洒,并利用印制有“箭牌”、“九牧”标识的纸箱进行包装。
之后,陈某甲利用电脑登录其在淘宝网上注册经营的“卫浴生活体验馆2”网店,通过快递方式发货给客户公开销售。
2015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线索到苏某某的工场查处,现场抓获陈某甲,并查获假冒印有“ARROW”注册商标的水龙头4个、水龙弯头2个、水龙角阀9套、水龙头纸箱30个,印有“JOMOO九牧”注册商标的水龙头5个、花洒3个、花洒纸箱8个、水龙头纸箱38个,以及电脑主机2台、打标机1台、韵达快递单112份,后将陈某甲带回审查。
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陈某甲通过淘宝网交易成功订单共151单,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品牌产品金额共计人民币57592.3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拍照,“卫浴生活体验馆2”网店的销售记录,陈某甲阿里旺旺账号“群星享受生活”的交易记录,快递单证回执,商标注册证,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同案人苏某某的供述、证人林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示意图和现场拍照,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坦白交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3、被告人的家属已积极为其上缴罚金,请求法庭对其单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营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甲对此没有异议。
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营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陈某甲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二、对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的电脑主机2台、打标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的印有“ARROW”注册商标的水龙头4个、水龙弯头2个、水龙角阀9套、水龙头纸箱30个,印有“JOMOO九牧”注册商标的水龙头5个、花洒3个、花洒纸箱8个、水龙头纸箱38个,以及韵达快递单112份,均由该局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