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60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遂平县佳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和幸路北中禾英郡南门3-6。
法定代表人:郭遵理,总经理。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平县佳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遂平县佳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