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民终6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尚依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培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烽焱,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全,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烽焱,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亮,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若川,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检妹,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绪德,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尚依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及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检妹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尚依裤公司、王培全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检妹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检妹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裁判理由牵强。
一、尚依裤公司、王培全不存在冒用张检妹品牌的主观故意。
张检妹通过公证购买的所谓“侵权产品”,经一审当庭查验,无一例外都是吊挂尚依裤公司、王培全自营的“布唯诺”品牌的商品标签,证实尚依裤公司、王培全未售卖张检妹的品牌商品。
二、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在自营网店的网页上,从店名到广告,均在醒目位置突出显示自营的“布唯诺”商标,只是在网页图片的“规格参数表”出现了小字体或。
普通受众一眼就能看出是失误,该失误相当于日常生活中的口误或笔误,以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智商和辨识能力为评判标准,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
三、即使尚依裤公司、王培全的行为引起极少数消费者的误认,相较于直接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其情节轻微得多。
而一审判决无视情节轻重之区分,明显是按照直接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来裁判的。
尚依裤公司、王培全被判处的赔偿责任与其行为及过错程度不相匹配。
四、虽然尚依裤公司、王培全使用了网络上美观的宣传图片作为网店装饰图,但由于许多网店都在使用该图片,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当初误以为该部分图片为无主之物,并不能认知到该图片由他人享有著作权。
“拼多多”平台也未通知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删除该图片。
基于对“拼多多”平台的信任,尚依裤公司、王培全有理由相信图片并未侵害著作权。
即使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在“盗图”上有过错,承担的也应是侵害著作权的责任。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盗图”的赔偿责任比侵害商标权的赔偿责任要轻微。
一审判决认定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过于牵强附会。
本案的本质是尚依裤公司、王培全“把盗图用于广告宣传”,并非“把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此外,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宣传自营的商标尚且担心不够力度,更无暇替他人宣传商标提高其商标知名度,也完全没有利用他人商标做广告宣传的动机,他人商标也并非驰名商标。
五、即使按一审判决认定的尚依裤公司、王培全的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尚依裤公司、王培全从店名到广告,均在醒目位置突出标示自营的“布唯诺”商标的情况下,对于认知能力达不到正常水平而产生误认的“相关公众”所占比例,尚依裤公司、王培全的商品销量是否增长,一审判决均未充分考量,草率地酌定了判赔数额。
针对上诉人尚依裤公司、王培全的上诉,被上诉人张检妹答辩称:一、尚依裤公司、王培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张检妹商标,极易引起普通公众的误认,尚依裤公司、王培全侵害张检妹商标专用权行为明显,在张检妹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后仍然继续侵权,且明知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仍然继续使用,存在故意侵权。
二、张检妹要求尚依裤公司、王培全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有事实依据。
一审仅判决尚依裤公司、王培全赔偿8万元及承担诉讼费7000元,责任较轻,与张检妹诉讼请求相差太多,但张检妹没有上诉。
张检妹有几千个分销商,其自已也开有服装厂,其商标享有一定知名度。
尚依裤公司、王培全的侵权行为给张检妹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单单就侵害张检妹商标权的行为,就应判决赔偿50万元,尚依裤公司、王培全还另外侵害张检妹的著作权,属于加重情节,张检妹起诉要求赔偿50万元并不过高。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尚依裤公司、王培全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人尚依裤公司、王培全的上诉,被上诉人寻梦公司答辩称:一、寻梦公司是第三方入驻式的网络平台,尚依裤公司是拼多多平台的商家,根据寻梦公司与商家之间签订的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商家所售商品信息是商家自行编辑、上传的。
作为平台方,寻梦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商家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情形。
商家在与平台的合作协议中也向平台作出承诺,不对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造成侵害。
因此,尚依裤公司是否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由二审法院依法审查。
二、寻梦公司的其他答辩意见,按一审的答辩意见。
上诉人寻梦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张检妹对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检妹承担。
二审中,寻梦公司将第一项上诉请求明确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张检妹对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张检妹“有效通知”构成的认定上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张检妹所谓的网络投诉、电话投诉、现场投诉均不构成有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原理和指导性案例已对“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有效通知应当包含被侵权人的身份情况、权属、侵权人的网络地址及初步证据等,一审判决的认定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1.张检妹在寻梦公司的在线投诉系统中发起过一次商标侵权投诉和两次盗图投诉,即一审判决所谓的“网络投诉”。
(1)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因张检妹未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不构成“有效通知”而被寻梦公司驳回,该处理措施是适当的。
虽然一审经过审理,认定尚依裤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但在张检妹投诉时,涉案商品详情界面只有涉案商标标识,并无其他商标标识或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信息,张检妹也并未提供真假比对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商家销售的商品完全有可能就是该品牌商品。
如果随意下架商家商品,既是对商家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平台秩序的破坏。
人民法院不能以经过审理后的结果来苛责平台当时的处理措施。
(2)关于盗图投诉,张检妹两次投诉均未提交涉案图片原图,寻梦公司因无法确认图片的著作权权属而驳回张检妹的投诉。
首先,寻梦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公证书,足以证实张检妹提交的图片非原图,但一审判决仅依据张检妹的陈述,便认定其投诉时提交的是涉案作品的原图,无视寻梦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证据材料,认定错误。
其次,张检妹两次盗图投诉提交的模特证明中,均未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进行说明。
涉案图片是他人拍摄的模特时装图,受托人、委托人以及模特、拍摄人等之间的关系不明,著作权权属也没有说明,一审判决认为有模特证明即可以证明投诉人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认定错误。
故寻梦公司驳回张检妹投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此外,寻梦公司在两次驳回张检妹投诉时,均告知其重新提交从相机直接导出的原图,已尽到了对投诉人的提示义务并进行了明确的指引。
张检妹作为投诉方,在有义务、有能力且很方便就能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拒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平台规则进行投诉,应当自行承担投诉不成立的后果。
2.张检妹所谓“电话投诉”“现场投诉”,均未提供任何与“有效通知”有关的材料。
寻梦公司告知、引导张检妹通过线上维权系统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投诉,张检妹虽表示认可,但此后均未按照要求发起投诉。
不论是何种投诉方式,均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定,不能因为是现场投诉而降低标准,更不应笼统地将多次无效投诉直接等同于有效通知。
一审判决将类似电话、到现场走访等形式认定为“有效通知”错误。
实践中,恶意投诉、重复无效投诉等现象极为常见,严重影响了商家、平台的正常经营。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明确了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法律统一适用。
二、寻梦公司的在线投诉系统中,对张检妹提交原图进行投诉有明确的指示和要求,该要求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1.寻梦公司的在线投诉系统中,上传材料处均对上传材料的要求进行了明示,特别是“商品原图”的上传位置,已明确写明“请提供与被投诉商品图片一致且从相机直接导出的原始图片”,一审判决认定寻梦公司未要求张检妹提供原图错误。
2.权属凭证是“有效通知”的必备要件之一,而原图是著作权权属凭证的证据形式之一。
在具体投诉过程中,要求张检妹提供原图以确定著作权权属,符合有效通知的规定,并在审判实践中已获得确认。
3.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原图能初步证明著作权权属,表明投诉方有权发起投诉。
如果所有图片都要求通过提交登记证书等方式确定著作权权属,对于投诉人而言,无疑增加了维权成本和难度。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美术、摄影作品的权利人来说,只要提供原图就可以发起投诉,是降低投诉门槛的方式之一,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也符合行业惯例。
三、一审判决对本案商标权和著作权关系的认定逻辑混乱,在认定具体侵权事实时将两者放在一起相互评判,错乱援引,进而错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
本案商标是商标,图片是部分模特图,模特图上并无商标标识和字样,从形式上看不出两者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但一审判决在认定商标侵权时,认为由于被诉侵权网页上大量使用涉案著作权的摄影图片,尚依裤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会令相关公众认为有关产品与商标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在对张检妹盗图投诉情况进行认定时,认为张检妹向寻梦公司提供了商标权证明,由此认定张检妹提供了证明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四、一审判决没有采纳寻梦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没有认可公证书在证明力上的优越地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为证明张检妹就盗图进行投诉时提交的图片并非原图,寻梦公司专门办理了公证,并在一审中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但一审判决没有采纳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反而在张检妹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投诉时提交了原图,显然错误。
五、一审判决就一审诉讼费用的分配存在明显错误,应予纠正。
张检妹在一审中诉请赔偿的金额为50万元,诉讼费应为8800元,一审判决属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形,应按比例确定诉讼费用,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寻梦公司只应对败诉部分即8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其余部分应当由张检妹自行承担。
六、本案涉及商标权侵权和著作权侵权两个问题,虽然一审判决认定尚依裤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但一审判决并未对寻梦公司处理张检妹商标投诉事宜是否适当进行确认,却直接判决寻梦公司对尚依裤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在认定寻梦公司处理商标投诉是否适当问题上存在重大事实遗漏。
七、本案涉及到著作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两个问题,但一审判决将该两问题合并在一起处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将该两问题分开进行处理。
针对上诉人寻梦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张检妹答辩称:一、本案是侵害商标权和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侵害人身权益作出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二、张检妹通过拼多多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投诉商标侵权时,提交了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上传了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书及侵权网店链接,投诉了此网店侵害商标的内容。
对于盗图投诉,张检妹同样上传了投诉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上传了原图,并上传了著作权的证明即模特林园汐手持《证明》,证明所投诉的图片的版权归属张检妹,并提交了侵权网店的链接及侵权内容为侵权人盗窃张检妹的衣服图片。
寻梦公司接到该两投诉后是明知的,却按自已的理解认定张检妹投诉失败并不予处理。
在模持林园汐证明中,模特林园汐清楚说明了所投诉衣服图片的版权归属张检妹。
寻梦公司称张检妹未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进行说明,罔顾事实,其驳回张检妹投诉没有法律依据。
在上述投诉平台投诉后,张检妹还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寻梦公司进行投诉,要求寻梦公司处理,寻梦公司仍然不予处理。
张检妹代理律师彭绪德亲自到寻梦公司进行投诉,要求对侵权网店“布唯诺服饰旗舰店”侵害注册商标和侵害著作权的情况进行处理,但寻梦公司还不予处理。
故寻梦公司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三、寻梦公司一味纠结于原图,却忽略了著作权证明更加重要。
在现实中,持有原图不一定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可能归属他人。
著作权人不仅对原图享有著作权,对原图所派生的图片同样享有著作权。
张检妹上传的模特林园汐的《证明》中,林园汐证明所拍摄图片的版权归属张检妹。
在张检妹上传此《证明》后,按一般常理,寻梦公司就应审慎注意,并采取相关行为防止损失扩大,例如进行调查,联系涉案商家,制止侵权行为等。
何况,张检妹也投诉了该网店又侵害商标的情形,寻梦公司更应审慎注意并采取行动制止侵权行为。
四、寻梦公司上诉第三项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该表述意思是尚依裤公司和王培全在其侵权网店内既非法使用商标,又同时非法使用张检妹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且侵害商标的位置在侵害著作权的衣服图片的信息栏内,其行为构成对张检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的分析认定是正确的。
五、根据寻梦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可以看到张检妹在拼多多知识产权投诉平台上对尚依裤公司和王培全侵害商标和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投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一审判决正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该公证书在内,才认定张检妹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对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进而判决寻梦公司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张检妹在投诉时上传了原图,并且对原图及其派生的图片享有著作权。
六、一审判决就诉讼费的分配正确。
因一审诉讼是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寻梦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其应对诉讼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单以判决赔偿金额来确定诉讼费的承担。
七、张检妹在二审中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已支出律师费12000元,应由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寻梦公司共同承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寻梦公司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人寻梦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尚依裤公司、王培全答辩称:一、寻梦公司作为平台方,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二、寻梦公司没有对尚依裤公司、王培全进行必要的提醒和通知,并扣押了尚依裤公司、王培全押金5万元,至今未予返还。
寻梦公司既然享有扣押押金的权利,就应承担监管义务。
寻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张检妹于2019年10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寻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即王培全、尚依裤公司停止在“拼多多”网站上使用张检妹的衣服宣传图片、停止假冒张检妹的商标,寻梦公司不得允许王培全、尚依裤公司在“拼多多”网站上使用张检妹的衣服宣传图片,不得允许王培全、尚依裤公司在“拼多多”网站上假冒张检妹的商标。
二、王培全、尚依裤公司赔偿张检妹50万元,寻梦公司对此赔偿款在43328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检妹于2015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523615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的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张检妹在注册上述商标后,将上述商标用于其个体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韩台源服装厂(成立于2014年4月25日,以下简称韩台源服装厂)的生产经营。
张检妹在淘宝网站及阿里巴巴网站开有网店,主要销售该厂生产的服装产品。
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站、拼多多客户端及拼多多微信商城(以下简称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尚依裤公司系拼多多平台上“布唯诺服饰旗舰店”店铺的经营者,该公司的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培全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尚依裤公司是第21039941号“布唯诺中文及拼音”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的服装、上衣、裤子、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皮带(服饰用)、婚纱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
2019年2月21日开始,张检妹因发现拼多多平台上“布唯诺服饰旗舰店”店铺使用了涉嫌侵犯其第14523615号注册商标的标识或及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照片用于销售服装商品,数次通过拼多多平台的知识产权系统投诉该网店侵犯其第145236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图片著作权(投诉系统显示的盗图投诉的提交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和同年4月15日,商标权利审查通过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商标侵权投诉的提交时间为2019年3月6日),但均未成功,其中关于商标权投诉未能成功的理由是“如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品牌方的产品,则该卖家发布商品的图片以及在商品描述中出现品牌方产品原有的标识,均不是相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商标侵权”,关于图片著作权的投诉不成功的理由是“贵方所提交的图片不完全为原图,请重新提交全部为从相机直接导出的原图的举证图片”。
除通过拼多多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系统进行投诉外,张检妹还通过电话投诉的方式向拼多多平台进行投诉,并委托了其代理律师彭绪德于2019年7月31日到寻梦公司的总部进行现场投诉。
此外,张检妹还于2019年2月联系“布唯诺服饰旗舰店”客服,要求其“请下架,盗用我图”,该店客服答复称“基本卖完就好”。
张检妹多次投诉及反映均无果,遂于2019年10月向一审法院起诉王培全和寻梦公司,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本案。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寻梦公司向张检妹披露了“布唯诺服饰旗舰店”经营者的信息情况,张检妹申请追加尚依裤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张检妹提供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佛顺德第14399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5月3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谈丽芳的监督下,该公证处公证人员蒙晓路使用该公证处的“SONY”照相机,对张检妹于当日使用其自带的手机(手机号码137××××****,手机型号:VIVOX9,该手机已与中国移动4G网络连接)对拼多多平台上“布唯诺服饰旗舰店”店铺的情况进行取证的过程进行拍摄存证(共拍视频一段,照片两张)。
在上述操作过程完成后,公证人员蒙晓路在该公证处值班窗口计算机上新建一个文件夹并将其重命名为“张检妹证据保全”,后将上述视频和照片从“SONY”相机中导出保存进上述“张检妹证据保全”文件夹内,最后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将上述文件夹刻录进清洁光盘,并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内容是公证人员蒙晓路刻录所得,与实际相符。
张检妹为上述公证支付公证费用860元。
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寻梦公司对该公证书的内容及所附光盘反映的情况均无异议。
张检妹明确,其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共有八组(每组作品为同一名模特穿着相同服装摆出不同姿势拍摄的照片),有关照片均是其委托摄影师摄制,摄影师及模特均同意有关照片的著作权归张检妹所有,为此其提供了有关照片的原图及摄影师及模特出具的证实有关照片的著作权归张检妹的书面证明及录像视频。
经查看上述公证书所附视频,“布唯诺服饰旗舰店”确实使用了大量被诉侵权图片用于宣传其销售的服装产品,有关图片与张检妹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一致,两者的模特的面部特征、造型、服装款式一致,与张检妹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相对比,“布唯诺服饰旗舰店”店铺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仅做了部分裁剪或修饰,所涉及的共有三款产品:1.“老爹破洞牛仔裤女七分宽松直筒高腰大码黑色显瘦网红超大烂哈伦裤”,显示单独购买价39.9元,拼单价37.5元,已拼241件;
2.“【新款送礼】白色破洞牛仔裤女春秋九分烂裤子韩版潮显瘦乞丐宽松”,显示单独购买价41元,拼单价34.5元,已拼2.5万件;
3.“社会女破洞牛仔裤宽松乞丐九分裤夏韩国bf漏洞大码胖mm烂哈伦裤潮”,显示单独购买价43.9元,拼单价35.9元,已拼3423件。
上述其中一款“【新款送礼】白色破洞牛仔裤女春秋九分烂裤子韩版潮显瘦乞丐宽松”服装的商品信息栏图片部分标注的品牌为,其中一款“社会女破洞牛仔裤宽松乞丐九分裤夏韩国bf漏洞大码胖mm烂哈伦裤潮”服装的商品信息栏图片部分标注的品牌为。
张检妹提供的录像显示,在进行上述公证取证后,其委托代理律师彭绪德通过拼多多平台从“布唯诺服饰旗舰店”购得上述三款产品各一件。
其提供的从“布唯诺服饰旗舰店”购得的上述产品的邮寄包裹显示寄件人为王培全,寄件地址为“中山市××××××写字楼3楼301-3卡”,有关包裹打开后经查看并无被诉侵权标识或图片。
王培全、尚依裤公司对上述实物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另张检妹曾经去过上述位于“中山市××××××写字楼3楼301-3卡”的店铺查看,其在上述店铺未发现被诉侵权标识或图片。
寻梦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显示,寻梦公司在该合作协议上载明:“甲方(寻梦公司)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持平台的正常运作。
”,“商家自行编辑上传的商品说明、介绍、图片等信息资料是真实有效并恰当反映商品特性的,不存在虚假、伪造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
寻梦公司提供的拼多多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通知程序上载明:权利人如认为第三方在拼多多平台提供的商品/服务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需向拼多多提供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其中著作权应提交的权利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作品发表证明、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属证明以及取得著作权权利的合同等;
拼多多在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将对投诉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表面审查,表面审查程序包括:1.受理审查,拼多多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对于资质不符、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拼多多通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权利人期满后未予补充的,视为撤回投诉;
2.拼多多受理投诉后,将投诉材料转送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限期内提交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及相关材料。
另寻梦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寻梦公司在2019年11月3日收到张检妹起诉材料后,已于次日通知“布唯诺服饰旗舰店”张检妹起诉的有关情况,要求进行整改,后于2019年11月24日将涉案的涉嫌侵权的三款产品作禁售处理{其中“老爹破洞牛仔裤女七分宽松直筒高腰大码黑色显瘦网红超大烂哈伦裤”的商品ID号码为8595495612,“【新款送礼】白色破洞牛仔裤女春秋九分烂裤子韩版潮显瘦乞丐宽松”的商品ID号码为2410904768,“社会女破洞牛仔裤宽松乞丐九分裤夏韩国bf漏洞大码胖mm烂哈伦裤潮”的商品ID号码为2587115623}。
张检妹确认,其已无法在“布唯诺服饰旗舰店”查找到被诉侵权标识及图片。
为证明网上有多个商家在使用张检妹主张的图片,王培全、尚依裤公司提供了一些网络视频及截图,张检妹则认为其有几千个代理商在销售其产品,只有其允许的代理商才能使用有关图片。
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张检妹提交了一份其作为合同甲方与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合同乙方)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该份合同约定: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其与寻梦公司、王培全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工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彭绪德作为上述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审案件代理费2万元。
张检妹提交了两张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4日开具给其金额合共为2万元的诉讼代理费发票。
为证明张检妹进行盗图投诉时所提交的图片并非原图,致使寻梦公司无法核实图片的权属情况,以及张检妹投诉商标侵权时,涉案商品的展示和宣传界面没有商标,而只是在页面商标属性位置写的品牌或品牌名称为或,寻梦公司提交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的(2020)沪徐证经字第339号公证书,以及一张记录取证过程的光盘。
该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寻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亮于2020年1月13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李运洪和公证人员王赞的见证下,操作该公证处的电脑安装“拼多多准入客户端”,并通过“拼多多准入客户端”进入“拼多多员工账号中心”,进入“OMS”界面,并点击“店铺管理”栏下的“MMS举报商家”字样按键,进入屏幕显示为“举报商家”页面,在该页面输入被举报的有关产品的ID号码{“【新款送礼】白色破洞牛仔裤女春秋九分烂裤子韩版潮显瘦乞丐宽松”的商品ID号码为2410904768,“社会女破洞牛仔裤宽松乞丐九分裤夏韩国bf漏洞大码胖mm烂哈伦裤潮”的商品ID号码为2587115623}逐个查询相关信息,有关页面显示“社会女破洞牛仔裤宽松乞丐九分裤夏韩国bf漏洞大码胖mm烂哈伦裤潮”显示的投诉有一次,投诉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投诉内容为盗图,投诉人为黄焕茵,“【新款送礼】白色破洞牛仔裤女春秋九分烂裤子韩版潮显瘦乞丐宽松”显示的投诉有两次,投诉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和2019年4月15日,投诉内容为盗图,投诉人为张检妹,上述投诉除提供有“原图”外,还提供有“花絮、套图”及“模特图”;
然后返回进入“OMS”界面,并点击“订单管理”栏下的“订单查询”字样按键,在显示的“订单精准查询”页面,查询涉案有关产品的部分订单及商品详情,并将操作过程中的有关页面进行截图、打印,该公证书所附页面与上述操作过程所见页面基本一致。
该公证书所附截图内容显示,程亮在投诉成功的其他盗图投诉案例中抽取一个原图的材料,下载该图片后右击该图片,可以查看到该图片的拍摄时间、照相机制造商、照相机型号、光圈值、曝光时间、焦距等原图必备的基本信息,而按照同样的操作方法点开张检妹数次投诉盗图时提交的图片(包括“原图”、“花絮、套图”及“模特图”),均无法显示有关图片的拍摄时间、照相机制造商、照相机型号、光圈值、曝光时间、焦距等原图必备的基本信息。
张检妹坚持认为其提交的是原图,但寻梦公司仍认为不是原图,张检妹则认为寻梦公司有偏袒尚依裤公司和王培全的嫌疑,而且上述公证书所显示的页面并非其投诉的原始页面,应以原始页面为准,而拼多多的内部管理系统是寻梦公司所控制的,上述资料不能证明其投诉时提供的并非原图,而且其投诉的原始页面现已无法显示;
其次,其在投诉时提交的资料有模特手持证明的图片,足以证明张检妹享有有关图片的著作权,而寻梦公司仍认为张检妹提交的有关图片并非原图,甚至未通知“布唯诺服饰旗舰店”的负责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
经张检妹现场演示,张检妹的拼多多客户端关于盗图的投诉记录的原始页面已无法打开,点击投诉链接只是显示原商品下架。
另在庭审结束后,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张检妹演示了打开其拼多多客户端关于商标投诉记录及盗图投诉记录的过程,显示其点击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单号时关于涉案商标投诉记录的页面可以打开,并可以看见其投诉提供的资料及投诉内容,有关投诉资料显示,其投诉的产品涉及到的用红线特别标明了涉嫌商标侵权内容的位置,投诉所涉及商品为ID号为2410904768和2587115623的商品,另点击投诉链接则显示原商品下架;
其盗图的投诉历史记录没有显示投诉单号,显示所指向的投诉商品为ID号为2410904768的商品,记载投诉所提交的资料的原始页面无法点击打开,点击投诉链接只是显示原商品下架。
另张检妹反映,上述黄焕茵的投诉不是代表张检妹进行投诉,其没有委托过黄焕茵进行投诉,黄焕茵的丈夫以前是张检妹的员工,黄焕茵现在是在卖张检妹的货。
对于为何张检妹的拼多多客户端盗图投诉记录的原始页面无法打开,寻梦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案涉及两个案由,但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张检妹是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4523615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是张检妹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张检妹能够提供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图及摄影师及模特出具证实有关照片的著作权归张检妹的书面证明及录像视频,和其使用涉案图片的具体证据,结合“布唯诺服饰旗舰店”使用被诉侵权作品的网页上的部分产品的商品信息栏图片部分标注的品牌为或的情况,可以认定有关摄影作品是受张检妹委托创作的作品,张检妹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布唯诺服饰旗舰店”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未经合法授权,构成对张检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在被诉侵权的网页广告中,对或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的使用,是否构成对张检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寻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三、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寻梦公司应如何承担本案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布唯诺服饰旗舰店”被诉侵权的网页广告中,其中一款“【新款送礼】白色破洞牛仔裤女春秋九分烂裤子韩版潮显瘦乞丐宽松”服装的商品信息栏图片部分标注的品牌为,其中一款“社会女破洞牛仔裤宽松乞丐九分裤夏韩国bf漏洞大码胖mm烂哈伦裤潮”服装的商品信息栏图片部分标注的品牌为。
由于“布唯诺服饰旗舰店”将部分产品信息栏图片部分标注的品牌标注为或,上述行为客观上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虽然“布唯诺服饰旗舰店”的网店品牌标明为“布唯诺”,但由于其被诉侵权网页上同时大量使用张检妹拥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其上述商标使用行为会令相关公众认为有关产品与张检妹的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对张检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焦点二。
涉案《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明确,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服务的相关描述由商家自行制作、上传,拼多多尽可能通过商家协议及平台规则约束商家提供准确、完整、可靠、有效、没有错误和误导性的商品描述。
寻梦公司为其签约商户提供网络经营平台,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其对签约商户上传的相关信息并不具有法定审核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寻梦公司提供的拼多多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通知程序上载明:权利人如认为第三方在拼多多平台提供的商品/服务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需向拼多多提供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其中著作权应提交的权利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作品发表证明、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属证明以及取得著作权权利的合同等;
拼多多在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将对投诉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表面审查,表面审查程序包括:1.受理审查,拼多多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对于资质不符、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拼多多通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权利人期满后未予补充的,视为撤回投诉;
2.拼多多受理投诉后,将投诉材料转送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限期内提交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及相关材料。
上述规定并没有规定进行盗图投诉必须要提供全部是直接从相机导出的照片原图,而只是要求投诉人提供证明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而张检妹已多次以网络投诉、电话投诉、现场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亦向寻梦公司提供了其商标权证明及涉案作品的原图及模特图、花絮图以证明其权利。
而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张检妹已向寻梦公司提供了证明其相关权利和“布唯诺服饰旗舰店”实施侵权行为的合理初步证据,但寻梦公司在收到张检妹的投诉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后,并没有限期通知“布唯诺服饰旗舰店”提交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及相关材料,即直接驳回了张检妹的投诉或是置之不理,直到张检妹提起本案诉讼后方才通知“布唯诺服饰旗舰店”,此后才删除了被诉侵权链接,应认定其在接到张检妹通知后,没有采取合理必要之措施,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寻梦公司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布唯诺服饰旗舰店”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三。
鉴于被诉侵权标识及图片已在拼多多平台“布唯诺服饰旗舰店”下架,对此张检妹予以确认,且没有证据显示拼多多平台“布唯诺服饰旗舰店”仍在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故已无需另行作出该项判决。
尚依裤公司系拼多多平台“布唯诺服饰旗舰店”的经营者,应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王培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王培全应对尚依裤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寻梦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本案中,由于张检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或尚依裤公司违法所得的情况,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图片的类型及美誉度和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及持续使用时间,涉案产品的销售量,尚依裤公司的主观过错,制止侵权费用的金额等因素,酌定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应承担的赔偿款金额为8万元。
另综合考虑寻梦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后果等因素,酌定寻梦公司应对上述赔偿款中的6万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尚依裤公司、王培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张检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
二、寻梦公司对上述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应赔偿张检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中的6万元向张检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张检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张检妹已预交),张检妹负担1800元,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寻梦公司共同负担7000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张检妹。
本院二审期间,寻梦公司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盗图投诉界面截图,证明其对提交材料要求均有进行提示。
张检妹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张检妹委托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其本案二审诉讼,并支付律师服务费12000元。
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于寻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张检妹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于张检妹提交的上述证据,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寻梦公司对其真实性亦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根据寻梦公司二审提交的盗图举报知识产权投诉系统界面截图,反映该知识产权投诉系统记载了①投诉受理说明:1.盗图指商品存在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拍摄图片的情况,投诉方必须为图片拍摄本人或拥有者;
2.请完整按照所要求内容进行填写或提供,若投诉方未按要求填写或提供,平台将不予受理。
商品原图(上传图片):1.请提供与被投诉产品图片一致且从相机直接导出的原始图片;
2.图片格式JPG、JPEG等等。
本院再查:2020年8月18日,张检妹与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指派律师代理其本案二审诉讼,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12000元。
合同签订后,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已指派律师代理张检妹参加了本案二审诉讼,张检妹也于2020年9月3日向该所支付了律师服务费1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检妹主张尚依裤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均发生于2019年5月30日,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根据双方的诉辩陈述,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尚依裤公司是否侵害了张检妹第145236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是尚依裤公司是否侵害了张检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三是寻梦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四是一审判令尚依裤公司、王培全赔偿张检妹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万元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尚依裤公司是否侵害了张检妹第145236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张检妹是第14523615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且该商标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张检妹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中,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为服装,与张检妹第1452361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尚依裤公司在其经营的“布唯诺服饰旗舰店”宣传网页上的部分商品“产品参数”表信息栏标注的品牌为或,与张检妹第14523615号注册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涉案商品与张检妹有关联,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构成对张检妹第145236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尚依裤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商品“规格参数表”上使用或是失误,且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尚依裤公司是否侵害了张检妹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张检妹已提供了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图及摄影师及模特出具的证实该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张检妹的书面证明等证据,在尚依裤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张检妹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案中,尚依裤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张检妹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布唯诺服饰旗舰店”的宣传网页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张检妹对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尚依裤公司上诉主张因许多网店都在使用该图片,其误以为该部分图片为无主之物,其未侵害张检妹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一审判令尚依裤公司、王培全赔偿张检妹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是否适当的问题。
如上所述,尚依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检妹第145236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诉侵权标识及图片均已在拼多多平台“布唯诺服饰旗舰店”下架,故无须再判令尚依裤公司停止侵权,但尚依裤公司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而王培全作为尚依裤公司的唯一股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尚依裤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王培全应对尚依裤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既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律师费用。
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侵权人首先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给予赔偿;
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鉴于张检妹的实际损失及尚依裤公司的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一审法院根据张检妹的请求,通过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及美誉度和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及持续使用时间,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尚依裤公司的主观过错,张检妹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公证取证、购买侵权实物等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尚依裤公司在本案中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等因素,酌定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应赔偿张检妹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即寻梦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被侵权人是否已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损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通常情况下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应视为有效通知。
而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自己制订的所谓审查规则,认为侵权通知不符合要求而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布唯诺服饰旗舰店”是在拼多多平台上登记经营的网络用户,寻梦公司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
审理中,张检妹提出其发现拼多多平台上尚依裤公司经营的“布唯诺服饰旗舰店”涉嫌商标及著作权侵权后,曾向拼多多平台投诉,并要求拼多多平台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但拼多多平台不予处理,导致其损失扩大,且不向张检妹披露“布唯诺服饰旗舰店”注册人或者经营者的信息,故主张寻梦公司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尚依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寻梦公司认可张检妹曾就“布唯诺服饰旗舰店”涉嫌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向其进行过投诉,但提出张检妹的投诉均不构成“有效通知”而被其驳回。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诉辩陈述,寻梦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关键在于张检妹“通知”的有效性以及寻梦公司在接到张检妹的“通知”后是否应当采取必要的止损措施。
本案中,张检妹发现尚依裤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布唯诺服饰旗舰店”涉嫌商标及著作权侵权后,曾多次以网络投诉、电话投诉、现场投诉等方式向拼多多平台进行投诉,同时向拼多多平台提供了其身份资料、商标权属证明及涉案摄影作品的图片及模特手持证明的图片、花絮图等权属凭证,以及被诉侵权的网店名称,并用红线特别标明了涉嫌商标侵权内容的具体位置,涉案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的被诉侵权商品的具体名称、ID号码等等。
由此可见,张检妹涉案投诉通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应属有效通知。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在接受张检妹的投诉后,虽然基于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各种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立即对被投诉商品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送尚依裤公司并通知尚依裤公司申辩,当属寻梦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
否则张检妹投诉行为将失去任何意义,张检妹的维权行为也将难以实现。
尚依裤公司对于其或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主动自行停止被投诉行为,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及应对。
而寻梦公司在接到张检妹的投诉材料后,并没有转送尚依裤公司,也没有通知尚依裤公司进行申辩,直到张检妹提起本案诉讼后方才通知“布唯诺服饰旗舰店”,并要求“布唯诺服饰旗舰店”进行整改。
由此可见,寻梦公司在接到张检妹的投诉后,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其未履行上述基本义务的结果导致尚依裤公司未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故寻梦公司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尚依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寻梦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后果等因素,酌定寻梦公司应对尚依裤公司上述赔偿款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至于寻梦公司在张检妹提起本案诉讼后对被诉侵权的三款商品采取禁售措施,当属审慎、合理的措施,但不影响寻梦公司因其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寻梦公司上诉还提出张检妹未向其提供真假比对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主张,但该要求并非张检妹投诉通知有效的必要条件,寻梦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也不对张检妹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
同时,虽然本案涉及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两方面的问题,但一审法院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审理的角度考虑合并审理,并无不妥。
另外,虽然一审法院仅判决尚依裤公司、王培全赔偿张检妹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并认定寻梦公司对尚依裤公司上述赔偿款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尚依裤公司、寻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亦无不当。
故本院对寻梦公司的该上诉主张均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2条规定:“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
”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
”如上所述,上诉人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和寻梦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张检妹因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和寻梦公司的该不当上诉行为在二审程序中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2000元应纳入本案赔偿的范围。
同时,为减少诉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本院对张检妹在二审中主张的律师服务费12000元一并予以审查,并认定由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寻梦公司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尚依裤公司、王培全和寻梦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2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383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尚依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培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张检妹在二审中所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深圳市尚依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培全已预交1800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1300元),上诉人深圳市尚依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培全负担1800元,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